宏达股份(600331):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0042
2026-03-26
原标题:宏达股份: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赵清树、刘伟霞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什邡有色金属分公司投资电解锌冶炼系统设备更新项目的公告》等资料,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945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股份
1,173,679,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06%。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146,153,20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86%。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34人,代表股份27,526,5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2、除本所律师、前述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股东会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什邡有色金属分公司投资电解锌冶炼系统设备更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792,3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641,6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二)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赵清树、刘伟霞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什邡有色金属分公司投资电解锌冶炼系统设备更新项目的公告》等资料,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945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股份
1,173,679,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06%。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146,153,20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86%。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34人,代表股份27,526,5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2、除本所律师、前述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股东会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什邡有色金属分公司投资电解锌冶炼系统设备更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792,3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641,6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二)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